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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算机学会理事会条例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履行学会章程中规定的关于理事和常务理事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规范对理事和常务理事的约束,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理事会

第二条理事会按照学会章程设立,在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应考虑到不同界别的适当比例,确保其广泛代表性。由理事会聘任的学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自动成为理事;秘书长自动成为常务理事。

第四条为有利于理事会工作的开展,设理事单位职位。理事单位职位由有关单位派代表出任,拥有理事的全部职权并履行相关义务。理事单位须在理事会任期内按规定交纳理事单位会费。

理事会召开

 第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一个月前,由学会秘书处向应出席者发出书面通知,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草案和必要的资料。

第七条理事会可采用集中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但涉及学会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规则制定等重要事项时,须以集中方式召开会议。

第八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时,按一般工作会议召开,不得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名义形成决议。

第九条10名或以上理事建议召开理事会、3名或以上常务理事建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时,则理事长必须在收到建议之后的四周内召集相应会议。

第十条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理事(常务理事)可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会议召集人视情形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会议议程。如有应出席会议总人数的五分之一理事(常务理事)提出同一议题时,则该议题必须被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理事(常务理事)可在会议中提出增加议题动议,由主持人根据多数理事(常务理事)的意见和本次会议的主题决定是否将此动议纳入会议议程。除非得到一半(不含)以上与会者的同意,新动议不得改变原会议议程中规定的议题。

第十二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时,应给予与会者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发言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言。发言时长由主持人控制,主持人有权终止任何一个发言者的发言。

第十三条应形成决议的议题,须经会议表决。一般议题可采用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凡涉及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会议安排专人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秘书处应在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草稿,征求全体与会者的意见。对坚持异议者,其意见在纪要中应予纪录。纪要定稿后及时公布并存档,任何人不得增、删和修改。

第十五条学会秘书组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但不参加表决。

理事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会要求理事需参加中国计算机学会,并通过省学会交纳会费。理事须密切联系所在单位的会员,了解并反映会员和计算机工作者的需求和对学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理事单位代表负责收缴本单位的会员会费。

第十七条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前向秘书处正式请假,并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请假的理事(常务理事)可在事后对会议议定的事项表态,但不能变更相关决定。如果理事连续两次不出席理事会议,理事资格即终止,由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公布。如果常务理事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资格即终止,由理事长会议确认后公布。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保留其理事资格。

第十八条理事任期届满时,须填写理事贡献表,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理事(常务理事)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承担。

理事届中变更 

第二十条当理事长连续半年不在国内或因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委托一位副理事长担当理事长职责。理事长回国后自动恢复理事长职责。

第二十一条当秘书长辞职、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违反本学会规章被理事会罢免时,由理事会重新选聘;以秘书长资格出任常务理事、理事者,其常务理事、理事资格随之终止。

第二十二条以学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身份出任理事者,当其不担任上述职位时,其理事资格即终止。

第二十三条代表专业委员会担任理事的人士其职位在该专业委员会中有变化时,由该专业委员会决定是否更换该理事。如更换时,由专业委员会推荐,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当届中成立新的专业委员会时,该专业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一人可申请理事职位,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生效;当某专业委员会届中被撤销或合并到其他专业委员会时,代表该专业委员会的理事职位即终止;当某专业委员会年度评估不合格,代表该专业委员会参加理事会的理事资格终止,如同时担任常务理事,则常务理事资格亦终止。当该专业委员会整改后被评估合格,可重新推荐其主任或秘书长一人出任理事,由常务理事会确认生效。

第二十五条代表单位出任理事会职位者如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原推荐单位重新推荐,并填写有关资料报秘书处备案。以单位名义担任理事会职位时,如该单位未按规定交纳费用时,其职位即终止,且当届内不予恢复。

第二十六条 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职位自动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资格即终止。

第二十七条 触犯学会会员条例规定而受到处分的理事,其理事资格被终止。

第二十八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增补,被增补人员须由所在单位或地方学会、学会专委或常务理事会成员提名推荐,并填写《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协会、研究会)理事候选人登记表》经理事大会通过后,方可履行其职责。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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